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製造業者最高管理階層(以下簡稱最高管理階層)應就品質管理系統之建
立、實施及有效維持予以確認,並就下列事項提出參與之佐證:
一、客戶需求及法令適用之內部傳達。
二、品質政策之建立。
三、品質目標之建立。
四、管理階層審查。
五、所需資源之供給。
〔立法理由〕
最高管理階層應就品質管理系統之建立、實施及有效維持予以確認,並就
參與過程提出佐證內容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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