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醫療器材商或展示主辦單位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
樣品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或展示主辦單位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
三、主辦單位出具載有醫療器材商名稱、展示活動名稱、時間、地點之證
    明文件。
四、申請數量及計算依據。
〔立法理由〕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醫療器材申請製造或輸入時,應檢附文件、資料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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