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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定報告,應以正體中文登載,不得自行刪減項目或以「詳見附件 」方式為之;登載之附件,非正體中文或英文者,應另登載正體中文或英 文譯本。
〔立法理由〕
醫療器材安全監視報告之字體及相關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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