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檢驗機構之設備、人員編組、品質管理、作業程序
、檢驗能力及檢驗紀錄,進行查核,並得要求其就認證範圍之檢驗業務提
出報告;必要時,得進行不定期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驗機構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機構辦理之能力試驗;其參加費用,由檢驗機構自行負擔。
檢驗機構對於前二項之查核、提出報告及參加能力試驗,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未自行或委託辦理能力試驗者,得命檢驗機構報名
參加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機構辦理之能力試驗,及其參加費用應
由檢驗機構自行負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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