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81103606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3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食品衛生

立法總說明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原名稱為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
機構認證委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
於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為強化對檢驗機構之監督管理制度以
確保檢驗品質,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認證申請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申請認證應檢具之文件、資料。(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申請案經審核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並發給認證證明書。(修正
    條文第七條)
四、認證證明書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申請展延之時限及認證效期屆滿後未完成展延之效力規定。(修正條
    文第九條)
六、變更申請之提出時限及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實驗室搬遷應事前提報搬遷計畫及其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實驗室因故不符原通過認證狀態者,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之義務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九、檢驗機構執行檢驗工作應遵行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驗機構參加能力試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
    條)
十一、認證檢驗機構及受託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效果。(修正條文第十七
      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