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安置或重建涉及須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者,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
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辦理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涉及需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時,如
有符合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所稱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者
,為簡化行政程序,得依該條規定,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
許可程序,且得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之專案採購優先辦理,爰
參考「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
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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