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施行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且以該身分於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仍
繼續加保者,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得於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繼
續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
依前項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免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十項規
定辦理現地勘查。
依第一項規定加保之被保險人,其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因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而無法於原農會繼續加保者,得於遷出原農
會組織區域之日起三個月內,重新檢具國民身分證及農水署管理處開
具之證明文件,向遷入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以第三類被保險人
身分加保。
二、經管理處確認無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事實者,管理處應通知被保險人
及投保單位,其喪失第三類被保險人資格。
三、改以第一項以外之資格加保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以第三類被保險
人身分加保。不具本保險加保資格應予退保者,重新參加本保險時,
亦同。
農水署及管理處為確認被保險人有無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事實,得請地政
機關提供被保險人之地籍資料。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三、本次係全案修正,現行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為第九條,現行條文第八
條條次變更為第十一條,原第九項項次變更為第十項,爰第二項配合
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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