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十五次
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
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者
,其農業用地應與戶籍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
(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惟實務上,確有實際從事農
業工作者,其農業用地與戶籍地,因未能符合前述規定,致無法參加健保
之情形。為保障渠等得參加健保之權益,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為保障自有農地、承租農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地者參加健保之權
益,新增達一定經營規模者,其農業用地與戶籍地位於不同一直轄市
、縣(市)且不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可由農業改良場
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申請人持該證明文件向戶籍所
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參加健保。(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
)
二、為簡政便民,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健保應檢附之戶籍資料,增加得檢
附申請前十日內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明確規範未設有保險部或推廣部之農會審查小組成員。(修正條文第
七條)
四、增訂農會於從農工作證明核發滿一定期間內會同鄉(鎮、市、區)公
所辦理現地勘查,並函請農業改良場審查被保險人是否仍實際從事農
業工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配合實務運作需求,指定本次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