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30024183號、衛生福利部衛部保 字第114000024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5條,自113年11月22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糧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3060603A號、衛生署衛 署健保字第 840053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之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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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7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900050694號、行政院衛 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0004722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9條條文 ,自修正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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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5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20050535號、行政院 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2260011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 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1條;增訂第9條、第10條條文,自修正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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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900500025號、行政院 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92660036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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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10051886號、行政 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356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條文及第 3條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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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20023722號、衛生 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2128033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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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40022060號、衛生福 利部衛部保字第104000371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6條、 第8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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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40023256號、衛生福 利部衛部保字第105000223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6條、 第8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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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70022431號、衛生福 利部衛部保字第107000964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附件一及增訂第2條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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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70023875號、衛生 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003306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第2條之1、第3條 、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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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80023426號、衛生福 利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32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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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90024347號、衛生福 利部衛部保字第109003631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3條、第6條、 第8條及第2條之1附件一、第6條附件二;增訂第1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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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110022120號、衛生福 利部衛部保字第111000360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第11條條文,自111 年1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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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110023741號、衛生福 利部衛部保字第111002850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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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120022385號、衛生福 利部衛部保字第112000965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3條、第6條、第8 條、第10條之1條文及第2條之1附件一、第3條附件二、第6條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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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 112年6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120023031號、衛生福 利部衛部保字第112001948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第2條之1、第3條、 第8條及第2條之1附件一、第6條附件三;增訂第2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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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30024183號、衛生福利部衛部保 字第114000024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5條,自113年11月22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十五次
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
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者
,其農業用地應與戶籍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
(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惟實務上,確有實際從事農
業工作者,其農業用地與戶籍地,因未能符合前述規定,致無法參加健保
之情形。為保障渠等得參加健保之權益,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為保障自有農地、承租農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地者參加健保之權
    益,新增達一定經營規模者,其農業用地與戶籍地位於不同一直轄市
    、縣(市)且不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可由農業改良場
    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申請人持該證明文件向戶籍所
    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參加健保。(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
    )
二、為簡政便民,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健保應檢附之戶籍資料,增加得檢
    附申請前十日內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明確規範未設有保險部或推廣部之農會審查小組成員。(修正條文第
    七條)
四、增訂農會於從農工作證明核發滿一定期間內會同鄉(鎮、市、區)公
    所辦理現地勘查,並函請農業改良場審查被保險人是否仍實際從事農
    業工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配合實務運作需求,指定本次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