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林經營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使用保安林地開闢探礦、採礦或土石採取用道路,每一礦區或土石採取
  區道路之長度不得超過五公里。但經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增長之。
  前項道路,不得設置於天然生扁柏、紅檜、紅豆杉及經依法公告珍貴稀
  有植物之生育地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
  重要棲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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