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查驗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查驗不合格: 一、檢驗項目之含量超過限量基準(如附表)。 二、申報有無法補正之缺漏或錯誤。 三、其他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形。 暫存於倉儲之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且無法區隔者,同倉儲之產品均視為不 合格。
一、申報案件查驗不合格之情形。 二、暫行卸貨於倉儲之散裝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且無法區隔時,其查驗結 果應一致,參考查驗要點第七點第四款規定,爰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