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報查驗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查驗不合格:
一、檢驗項目之含量超過限量基準(如附表)。
二、申報有無法補正之缺漏或錯誤。
三、其他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形。
暫存於倉儲之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且無法區隔者,同倉儲之產品均視為不
合格。
〔立法理由〕
一、申報案件查驗不合格之情形。
二、暫行卸貨於倉儲之散裝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且無法區隔時,其查驗結
    果應一致,參考查驗要點第七點第四款規定,爰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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