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未達原空氣品質
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且預測空氣品質在未來六小時有減緩惡化趨勢,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調降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等級。
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未達空氣品質初級預警等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解除預警警告,通知相關單位停止應變防制措施之執行,並提報因應
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之執行結果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現行第一項中預警及嚴重惡化之調降條件予以合併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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