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地點,定期採樣檢驗,整理分析,並依據檢驗結果
  ,採取適當措施。經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即公告禁止飲用。
  前項採樣地點、檢驗結果及採取之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