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稽核及聲明:
一、信用卡業務機構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執行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並依「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自行查核之情形。
二、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
求並落實執行。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三、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稽核單位之職責:
(一)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期辦理查
核,並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二)查核方式應涵蓋獨立性交易測試,包括就信用卡業務機構評估之
高風險產品、客戶及地域,篩選有關之交易,驗證已有效執行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範。
(三)發現各單位執行該項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定期簽報專責主管
核閱,並提供員工在職訓練之參考。
(四)查獲故意隱匿重大違規事項而不予揭露者,應由總機構權責單位
適當處理。
四、信用卡業務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總
稽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信用卡業務機構網站
,並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五、在臺之外國信用卡分公司就本範本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
由其總公司授權人員負責。前款聲明書,由在臺訴訟/非訟代理人、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區稽核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內部控制要點」第九點規定,及信用卡業務機構之組織型態,新增本
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至五款規定。
三、現行規定第十條第六款移至第三款,並參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注意事項範本」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目文字,修訂第二目文字;另
現行規定第十條第六款第四目比照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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