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
    查核意見。(附表九)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
    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十)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
    事,應列明其對本社財務狀況之影響。
〔立法理由〕
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並參照「銀行年報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修正第一款及
第四款,將「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社員權益變動表」修正
為「權益變動表」,並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修正附表九及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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