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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1月26日財政部臺財融(三)字第0913000903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4條,自9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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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三)字第0943001 72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並自9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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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三)字第095300 05050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之附表九、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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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6 29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9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 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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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230000170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第15條、 第16條條文及第10條之附表三、第14條之附表十、第15條之附表十一至 附表十四、第16條之附表十五至附表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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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3120號 令修正發布第 7條、第10條、第14條至第18條;增訂第19條條文,原第 19條變更為第20條;除第7條第1項第6款、第14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 及第15條第2款自一百零五會計年度適用外,餘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