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3120號 令修正發布第 7條、第10條、第14條至第18條;增訂第19條條文,原第 19條變更為第20條;除第7條第1項第6款、第14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 及第15條第2款自一百零五會計年度適用外,餘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1月26日財政部臺財融(三)字第0913000903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4條,自9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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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三)字第0943001 72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並自9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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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三)字第095300 05050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之附表九、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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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6 29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9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 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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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230000170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第15條、 第16條條文及第10條之附表三、第14條之附表十、第15條之附表十一至 附表十四、第16條之附表十五至附表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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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3120號 令修正發布第 7條、第10條、第14條至第18條;增訂第19條條文,原第 19條變更為第20條;除第7條第1項第6款、第14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 及第15條第2款自一百零五會計年度適用外,餘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發布,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後,復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及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
日歷經四次修正。茲為因應信用合作社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開始採用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並為強化理事、監事及總經理酬金暨內部管理運作情形等
資訊揭露透明度,經參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條文規定,
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新增一條條文及一張附表、修正八條條文及八張
附表,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之修訂並參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修正條文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及文字表達,並調整
    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四條附表九、十)
二、強化理事、監事及總經理酬金之資訊揭露 :
  (一)為強化虧損信用合作社,其理事、監事及總經理酬金之揭露,經
        參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修正,規定信用合作社最
        近二年度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
        總經理之酬金,但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
        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三))
  (二)參採現行日本及韓國規定個別董事酬金超過一定標準者,應單獨
        揭露該個別董事酬金,並為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內部管理目標,爰
        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修正,並考量信用合作社
        財務狀況,增訂全體理事、監事領取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
        十五,且個別理事或監事領取酬金超過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
        別理事或監事酬金。(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三)
三、強化內部管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參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修正,爰修訂相關附表以
        充分揭露內部管理運作情形、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及履行誠信經營
        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六條附表十五、十八及增訂附
        表十九)
  (二)參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條文之規定,修正特別
        記載事項中,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事項。(修正條文第
        十七條)
四、其他:
  (一)參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條文之規定,明定信用
        合作社年報應於社員代表大會召開後,於網站揭露全部內容。(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明定本準則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實施之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
        會計年度起適用,另明定本準則施行日期。(增訂條文第十九條
        及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三)為提高財務資訊及文字表達之明確性,爰修訂相關附表。(修正
        第十條附表二及第十五條附表十一、十二)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
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二款應自一百零五會
計年度適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第二百一十五次委員會會議紀錄結論,法規如
    有特定條文不自公(發)布日施行,宜另增列條文明定其施行日期,
    爰新增本條。
三、基於本次修正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
    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二款係配合信用合作社於一百零四年起採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考量年報之編製係落後一年度,爰規定上
    開條款自一百零五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社員報告書。
二、信用合作社概況:包括信用合作社簡介、信用合作社組織、社股及股
    息。
三、營運概況。
四、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五、財務概況。
六、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七、內部管理運作情形。
八、特別記載事項。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
務概況編製。
〔立法理由〕
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並參照「銀行年報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將第一項第六款酌作文字
修正。

信用合作社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信用合作社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社員代表名冊:姓名、選舉區域。
三、理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
  (一)理事、監事: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社及其他公司
        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持
        有之社股數、所具專業知識之情形。理事、監事屬法人社員之代
        表者,應註明法人社員名稱及該法人社員認購社股數。(附表一
        )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主要
        經(學)歷、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社股數。(附
        表二)
  (三)最近年度支付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情形(附表
        三):
        1.信用合作社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
          姓名及酬金方式。
        2.信用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經
          理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信用合作社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
            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財務報告
            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加股金,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3.全體理事、監事領取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十五,且個別
          理事或監事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理
          事或監事酬金。
        4.分別比較說明於最近二年度支付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
          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
          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
          性。
四、最近年度理事、監事、經理人其持有社股數變動情形。社股轉讓之相
    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信用合作社、理事、監
    事、經理人之關係及所取得社股數。(附表四)
〔立法理由〕
一、信用合作社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尚非選
    任人員,無選任日期,爰第三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修正附
    表二。
二、為強化虧損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總經理酬金之揭露,爰參照「銀
    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正第三款第三目之2(3),規定
    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
    經理之酬金,但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
    虧損者,不在此限,並配合修正附表三。
三、參採現行銀行業規定,個別董事酬金超過一定標準者,應單獨揭露該
    個別董事酬金,並為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內部管理目標,爰參照「銀行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並考量信用合作社財務狀況,增訂
    第三款第三目之 3,全體理事、監事領取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
    十五,且個別理事或監事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
    個別理事或監事酬金,並配合修正附表三。
四、將原第三款第三目之 3移列第三款第三目之4。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
    查核意見。(附表九)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
    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十)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
    事,應列明其對本社財務狀況之影響。
〔立法理由〕
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並參照「銀行年報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修正第一款及
第四款,將「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社員權益變動表」修正
為「權益變動表」,並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修正附表九及附表十。

信用合作社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管理事項
,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與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
    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淨收益與稅前損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
    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信用合作社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
    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
    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一)
        2.作業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二)
        3.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三)
        4.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於資產流動
          性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表十四)
  (二)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
        措施。
  (三)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信用合作社形象改變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經營權之改變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信用合作社及其理事、監事、總經理已
        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
        果可能對存款人或社員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
        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
        之處理情形。
  (九)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七、其他重要事項。
〔立法理由〕
一、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條規定,修正本條序文及
    第二款,將「經營結果」修正為「財務績效」。
二、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第十二條規定,修正本條第一款,
    將「社員權益」修正為「權益」。
三、為明確化應揭露之資訊,爰配合修正附表十一及附表十二。

內部管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表十五)
一、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二、保障社員權益之措施。
三、理事會執行職務之情形。(附表十六)
四、監事及監事會監督業務之執行情形。(附表十七)
五、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與運作情形。
六、員工及消費者保護之相關措施。
七、資訊透明度之揭露。
八、履行社會責任情形。(附表十八)
九、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附表十九)
十、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立法理由〕
一、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四款第七目之規定,修
    正第九款增訂附表十九,詳細規範信用合作社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
    行措施之應揭露項目,並配合修正附表十五。
二、另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四款第六目之規定,
    修正第八款附表十八,詳細規範信用合作社履行社員責任情形之應揭
    露項目。

特別記載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二、最近年度理事或監事對理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三、最近年度社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重要決議。
四、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者。
  (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三)經本會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分事項。
  (四)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虛
        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
        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
        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定致
        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新臺幣一千萬
        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五、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立法理由〕
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四款第十一目規定,刪除第
四款第三目「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者」之規定,並將原第四目、第五目及
第六目移列第三目、第四目及第五目。

信用合作社應於社員代表大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信用合作社年報之全
部內容。
〔立法理由〕
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