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
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二、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
三、應確保風險評估報告之定期更新。
〔立法理由〕 一、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二、依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2021年國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風險評估報告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行業/部門洗錢及資恐弱點評估結果為非常高度
,為利主管機關有關監督與管理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作為,爰修正第一款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每年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並應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同時配合刪除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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