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應於調
  處期日到場。
  委任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調處中
  心認為成立調處有望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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