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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全權委託紛爭調解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應於調 處期日到場。 委任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調處中 心認為成立調處有望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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