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不成立時,期貨信託事業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確定 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 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 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 息。利息計至新台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