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在存保公司連續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存保公司主
動申辦命令退休。但人事、政風及會計主管人員,由具有考核權責之機關
(構)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二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存保公司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
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半失能以上之
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存保公司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主動申辦事業人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
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並得比照退
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職業重建服務相關事宜。
〔立法理由〕 一、參照退撫法第二十條訂定。
二、本條規範應予命令退休之要件及其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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