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助武擴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員工任用及訓練:
一、保險代理人公司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
    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二、保險代理人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
    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並應訂定
    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一)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
          上者。
    (二)專責主管及專責單位人員參加金管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
          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國內營業單位督
          導主管參加金管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
          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但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專責主管,或法令遵循人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
          責人員者,經參加金管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本目資格條件。
    (三)取得金管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
          業人員證照者。
三、保險代理人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單位人員及國內
    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第十二條第一款專責主管認可之
    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
    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資恐及資助武擴風險趨勢及態
    樣。當年度取得金管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四、保險代理人公司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
    、人員應具備防制洗錢專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
    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
    課程十二小時,如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教育訓練課程,得參加經第十二條第一款專責主管認可之內部或外
    部訓練單位所辦課程。
五、保險代理人公司董(理)事、監察人、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
    、業務人員及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有關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
    ,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
    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
    業。
六、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應至少參加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二小時。
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準用「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
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9條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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