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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旗幟張掛期間以三十日為限,若有特殊需要,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其 期限最長為十五日;插設旗幟期間以十四日為限。但各項選舉期間,張掛 旗幟期間以法定競選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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