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辦社宅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原
承租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承受當次租賃期間內之原租約:
一、同一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同一戶籍內無自有住宅且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而在學、身心障礙
    或無謀生能力之人。
依前項規定承受租約者,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後,重新依本辦法申請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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