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共圖書館閱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約圖書規定如下:
  一、外借或展示中的圖書資料,得於館藏查詢系統辦理預約手續;每人
      最多可預約六冊圖書。
  二、接獲預約圖書取書通知後,欲取消預約圖書者,應立即向通知之圖
      書館回覆取消。未於七日內到館取書者,取消預約優先借閱之權利
      。
  三、預約之圖書資料,經本館通知,未於最後取書期限內到館辦理借閱
      ,也未取消預約者,計算預約違規一次;累計預約違規次數達三次
      者,自最後取書日之次日起,停止受理預約服務三十天。
  四、符合第十條代借規定者,可攜證明文件代領預約書,但一切損害由
      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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