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受託對象辦理委託服務時,對服務對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隱私權或其他權益。
二、不公平之待遇。
三、虐待、疏忽、遺棄、剝削行為。
四、違反其他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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