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寄養費之標準,最低不得少於上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一點五倍,最高
  不得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倍。
  前項寄養費用包括生活費、服裝費及國民教育學雜費。醫療相關費用則
  依合約規定實報實銷。
  寄養兒童、少年若因重大傷病需特殊照顧者,報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每
  月得增加二千元照顧津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