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費之標準,最低不得少於上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一點五倍,最高 不得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倍。 前項寄養費用包括生活費、服裝費及國民教育學雜費。醫療相關費用則 依合約規定實報實銷。 寄養兒童、少年若因重大傷病需特殊照顧者,報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每 月得增加二千元照顧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