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府縣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縣長。
二、副縣長。
三、秘書長、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
四、各處主管。
五、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縣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
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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