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縣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縣長。 二、副縣長。 三、秘書長、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 四、各處主管。 五、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縣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 務代理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