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船(筏)籍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送中央主管機關依 漁業法第十條規定,處收回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 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漁業人漁業證照、 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魩鱙漁業或載運魩鱙漁獲。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四款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三條有關觀察員隨船(筏)觀察作業應遵行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