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商業同業公會查明其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有本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
者,應提報理事會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會員另派之,並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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