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線點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施測:
一、導線測量。
二、交會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四、自由測站法。
前項交會測量之交會點位置,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或幹導線點交
會之,每點交會至少應用三方向線。方向線交會之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
百二十度間。交會法所用方向線之長,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為地勢所限
者,得調整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十三條規定,明定導線點測量之方法。
三、有關測量導線點之方法,除導線測量外,尚得以其他多元測量方法辦
理,爰參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章圖根測量,將交會測量、衛星定
位測量及自由測站法予以納入。
四、參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第
二項規定有關測量方法之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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