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申請廠商申請列管軍品經測試後,測試機關應發給測試報告書。
前項測試報告書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廠商申請之列管軍品經測試後,測試機關應發給測試
    報告書。另該測試報告書僅為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就測試事項
    所出具之測試結果,其測試之各項數據或資料僅供申請廠商參考,並
    不具公證或認證效力。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測試報告書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