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船舶調配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船舶損毀補償作價標準,由國防部及交通部與當地省(市)政府會同有
  關機關聘請專家組織軍用船舶船價評審組,依船別及左列各款參酌評定
  之:
  一、調配使用時,最近期間之保險價值。
  二、調配使用時,最近期間航政機關船況記載。
  三、國際市場船舶價格。
  四、本國造船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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