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販賣、使用 、修理、儲藏、消費、遷移或轉讓,加以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 前項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必要時得適用於國家總動員物資以外之 民生日用品。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在不妨礙兵役法之範圍內,得使人民及其 他團體從事於協助政府或公共團體所辦理之國家總動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