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運用輔導組織或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指派執行與第四條、第五條所定任務
相關之服勤事項,應先完成編組,並由國防部所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
校(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於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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