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教育
、專科教育之正期班、專科班或同等班隊就讀。
專科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教育之二
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就讀。
各校大學教育一年級、二年級學業成績不及格之退學學生,除二年制技術
系及現役軍職退學學生外,得申請就讀專科學校,其入學資格、條件、程
序及員額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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