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為目的,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辦理
,其類別及宗旨如下:
一、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士官為宗旨;得設立
正期班、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
二、專科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
才為宗旨;得設立專科班或同等班隊。
三、中等學校教育:以培養國軍基層領導士官為宗旨;得設立常備士官班
或同等班隊。
四、軍事養成教育:以對具有大學、專科或中等教育學歷者,施予軍事養
成教育為宗旨;得設常備軍官班、常備士官班、預備軍官班、預備士
官班或同等班隊。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學生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學
籍管理、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會
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學生班次之設立、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期限、修業課
程、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畢業資格及授予第一項學生軍事學資等事項之
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各款招生規定,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擬訂,層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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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造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參謀、戰術、戰略研究、國防管理及技術勤務等
領導人才為宗旨;於軍事學校設指揮參謀、戰略正規班或同等班隊及研究
所辦理。
指揮參謀、戰略正規班及其他同等班隊之設立與課程標準、入學資格、修
業期限及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研究所之設立標準與一般教育課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等事
項,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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