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所定申請表、用地計畫書及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第五條所定回饋
金採分期繳納應辦事項切結書、無法裝設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文件、
第七條所定受理單位審查表、第八條所定隔離綠帶或設施拆除切結書及第
九條所定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明定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各項申請書表,其格式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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