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所定申請表、用地計畫書及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第五條所定回饋 金採分期繳納應辦事項切結書、無法裝設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文件、 第七條所定受理單位審查表、第八條所定隔離綠帶或設施拆除切結書及第 九條所定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明定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各項申請書表,其格式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