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要求更換國家度量
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
一、違反第五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二、怠於執行委託契約約定之業務範圍。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終止契約:
一、不能有效維持第三條之資格條件,經度量衡專責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
評估已無受託事項之執行能力。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經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三、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現行條文本文之情節重大屬未臻明確之不確定概念,為使情節輕
重有所區分,爰將現行條文分列兩項:
(一)修正條文第一項屬情節較為輕微之態樣,因應條次之變動,爰修
正第一項第一款文字,第一項第二款由現行條文第三款移列修正
。
(二)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屬得終止契約之態樣,修正條文第一款由現
行條文第二款移列修正,另將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經再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之情形及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納入,爰增訂
第二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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