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
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配合本基金自一百十二年度起由作業基金改為特別收入基金,爰增訂
    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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