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不
  得為下列事項:
  一、變更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如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變更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
      限。
  三、增加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
  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五、增加或變更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但減少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項目
      ,不在此限。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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