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得提撥總額千分之五,交由勞動部運用於提升港口相關工會人
力服務品質之相關事項。
商港服務費之收入扣除前項經費後,應全部用於有收取商港服務費商港之
建設,其用途如下:
一、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
、門哨、管制設施等商港公共基礎設施。
二、基於航港政策需要及配合國際公約辦理之研究發展規劃、調查研究、
參與國際港口相關組織、港口保全、管制與設備建置等支出。
三、配合航港發展需要有關之聯外交通設施、環保節能設施、污染防制設
施、商港交通管理設施及商港土地取得等支出。
四、商港服務費之行政管理費用。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組織改造,依行政院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院臺規字第一0三
0一二四六一八A號函示,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所列
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
動部管轄,爰第一項配合修正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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