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
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二、最近三年內經核定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具有得優先陞任條件。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
陞任評分標準表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
次為限。同時兼具有二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第二項規定之陞任評分標準表,由總處另定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一條規定
,修正第一項序文、第二款、第四款及增訂第六款。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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