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商為執行藥品安全監視,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第四項移列,並酌修文字。 二、藥商為執行藥品安全監視計畫,如需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必要時, 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另醫療法與藥商執行本辦法之藥品 安全監視計畫無直接相關,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