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藥商為執行藥品安全監視,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第四項移列,並酌修文字。
二、藥商為執行藥品安全監視計畫,如需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必要時,
    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另醫療法與藥商執行本辦法之藥品
    安全監視計畫無直接相關,爰予刪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