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致停止臨時工作之人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
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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