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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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就業服務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
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
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
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
。
前項利息補貼、津貼與補助金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經費
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
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