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達空氣品質惡化警
告等級,經研判非屬氣象變異所致者,仍應查明原因,並令有關之特定污
染源採取相關應變防制措施。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