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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達空氣品質惡化警 告等級,經研判非屬氣象變異所致者,仍應查明原因,並令有關之特定污 染源採取相關應變防制措施。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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