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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有數人,且其中具有信託業法第七條所稱之利 害關係(以下稱利害關係委託人)時,信託業應檢查確認利害關係委託 人就信託財產所占持分及持有擔保物權持分之合計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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