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投資標的為不動產之共同信託基金,應依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之約定,
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共同信託基金所投資之不動產評估共同信託基金所
持有不動產之價值,並向投資人揭露該資訊。
投資於不動產之共同信託基金應在其公開說明書中載明投資不動產之風險
,以及所須負擔之各項佣金、費用明細及其計算方式。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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