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於交付委託人之文件中 向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可能涉及之風險,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 可能損失。 前項所稱交付委託人之文件,包括風險預告書、產品說明書或其他投資或 運用之說明文件。 前項風險預告書應充分揭露各種風險,並應將最大風險或損失以粗黑字體 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