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通訊地址,以受益人印鑑卡之記載為準。但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集 中辦理過戶之受益人,其尚未填留印鑑卡者,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之 地址為準;如已填留資料者,其留存地址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地址不 符時,以受益人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 前項受益人印鑑卡之通訊地址或戶籍所在地有變更時,應由受益人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期信事業。